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其中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参加质证。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结束后,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