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结案方式分为执结、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
第二条 执结
执结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时,执行员应填写结案报告,写明应执行标的、实际执行标的,及执行概况。
用尽一切执行手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两次以上执行笔录。
第三条 终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结执行:
(一)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有权机构撤消的;
(二) 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撤消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或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对被执行人剩余债权追索的;
(三) 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四)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 人民法院认为应具备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应制作裁定书,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四条 执行和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
(一)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虽未全部履行完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提供了不小于未履行标的额的担保的;
2、 由具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担保;
3、 执行和解约定分期执行的期限超过执行期限的;
第五条 签定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系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有特别授权条款的委托书。
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制和解。
执行和解结案应制作执行和解结案协议书,内容包括应执行标的、和解协议确定的执行标的、实际已执行标的、缴纳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肥数额,并写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结案协议书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收。
第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第七条 执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结案的,执行员均应于当月或次月按规范装订好卷宗,月底交内勤统一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