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诉讼费用需要当事人预交,部分诉讼费用不用预交。各种诉讼费用的交纳人为:
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法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三、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工本费,以及法院代收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均不预交,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四、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