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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劣质奶粉与婴儿人身伤害之间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2014-10-15 11:14:46


  原告贾某某出生时由于没有母乳,贾某某出生第二天,原告父亲贾某就到某超市为其购买了两袋“美乐”婴幼儿奶粉。在贾某某吃完该两袋奶粉后,贾某某又连续购买了十多袋同一超市出售的同一品牌奶粉。三个月后,贾某某哭闹不肯进食,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因营养不良导致“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同月底,贾某某治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万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其后,贾某某将“美乐”奶粉送往相关部门检测,结果发现“美乐”奶粉营养含量不符合标准值,特别是蛋白质含量低于标准值14个百分点(正常值含量要求大于18%,此奶粉实际含量仅为3.18%)。贾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贾某某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零售商赔偿有关费用损失。

  被告答辩称:其所出售的奶粉虽然存地质量问题,但只是营养差一点,不可能导致原告“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原告这些疾病应当是由于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质量差的奶粉与原告的症状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意见分岐]

  本案审理中,经多方联系尚列专门机构就原告所受损伤与被告销售劣质奶粉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进行鉴定,对该因果关系能否认定,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任何损害的发生从起因来说均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由一种原因造成,也可能由数种原因相结合造成。具体到本案,原告所受操作,经治疗是事实,被告所售奶粉质量不达标也已经由鉴定机构所确认,但两者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成立。原告操作与信用被告劣质奶粉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必须通过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认,如果得不到专门机构鉴定,就不能确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就已查明的事实,两者间的因果关系应该予以认定。原告出生时经医院确认为身体状况良好,因此,对原告在两三个月后出现前述症状系自身身体因素导致的情况基本可以排除。被告销售劣质奶粉已经被确认是事实,原告出生后由母亲专门照顾,除上述奶粉外原告未食用其他营养品,原告所患“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病症,经医生病案成因分析系营养不足所致,以上事实,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无须通过专门机构鉴定。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案件,对被告的产品质量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是解决该案的关键。解决该案的焦点就在于认定劣质奶粉与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缺陷产品致消费者索赔案件中,世界各国在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来认定因果关系。其中包括以经验法则为依据的大致推定,即虽非绝对确实,但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验,某项事实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项事实为原因,则可大致认定: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丙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依经验法则,在对被告所售奶粉质量不合格与原告所受操作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两者的因果关系成立。

  进一步分析,在本案中,就劣质奶粉与原告所受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而言,原告方所举的各项证据具有关联性,且经被告质证认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的相应事实为:原告健康出生后食用被告销售的劣质奶粉出现了相应症状。现原告经治愈出院,结合医生出院要求加强营养的医嘱来看,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认定损害的发生与食用劣质奶粉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符合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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