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物、或事件享有管辖权,但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个方面。
关于刑事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的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关于民事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这种限制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对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