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期受理了一起因食杂店业主上的日用品快过期,到被告处调货,为此引发的纠纷。李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经营一日用食杂店,因经营所需到被告的批发店里上货,后因货物卖不动,便到被告经营的店里调了460元货,被告店里的送货员以被告名给原告出具一收货收条。八个月后原告要求被告付货,被告以条不是其所出,是不是其业务员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不清楚为由,让原告找业务员,因此时被告的业务员已不在被告店里工作,原告多次到被告店里谩骂被告,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矛盾很激烈,经承办法官及庭长多次调解,被告找到其业务员,了解此条属实后,将所欠原告的货物付给了原告,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当事人对民二庭付出的辛苦给予了理解,均表示感谢法院耐心细致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