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民二庭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刁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与二被告以前是好朋友,2008年,被告刁某在经营白灰厂期间需要资金周转,原告出于帮助朋友考虑便将自己大部分积蓄借给了刁某,被告王某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但刁某的白灰厂由于经营不善至今未摆脱经济困境,也未将借款还给原告,期间原告多次找到刁某索要借款,但刁某一直躲避不见原告,所以原告诉至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送达时本案定于11月14日开庭审理,但当日,单位停电,电脑无法使用。审判员刘博宇考虑被告王某家住在兴农镇比较远,雪天路滑,当事人来院不容易,且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是个调解的好机会,便决定让书记员手写记录正常开庭。庭审中审判员找准调解核心点,顺利的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