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持续增加,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加,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时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进而引发一系列矛盾,甚至诉至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3日,被告刘某驾驶其所有的黑××××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北环路西向东行驶至水岸街交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北环路东向西直行行驶至水岸街交口处由赵某驾驶原告孙某所有的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接触,致原告孙某所有黑××××号小型普通客车损毁。2018年12月7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黑××××号重型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二、处理结果
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本案最终调解结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被告刘某于2019年5月27日前赔偿原告孙某车辆损失费165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此款原告孙某已预付,被告刘某在给付上款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孙某。
三、法官提醒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黑××××号小型普通客车市场价值不高,如若启动车损鉴定程序,车损鉴定费用过高,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我院法官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释明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合法自愿的情形下达成一致协议调解结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持续增加,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亡,也往往给受害人以及家庭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对于解决当事人矛盾和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