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并成功调解纠纷,原、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为被告王某运输货物,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了运输费用及运输时间和目的地,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但被告拒不给付运输费用,并且私自将原告的车辆隐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给付运输费用,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了解了当事人的想法,并找出矛盾源头,因为所运送货物未按指定时间运到,货物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法官通过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想问题,想方设法、竭尽所能予以调解,最终使案件调解结案,被告将车辆完好交付给原告,原告赔偿给被告货物损失2000元。 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