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前,就明示于以拒绝,此时,要约在拒绝的通知到达时失去效力。此时的失效,是提前失去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原来已经生效的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这是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新要约除了具有要约的效力以外,还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