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家人朋友聚会少不了喝点酒,但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担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今天我们就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8年8月10日19时许,李某酒后驾驶黑G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鸡冠区兴国路行至东升街交叉口时,与李某生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轮摩托乘车人王某贵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056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鸡西市交通警察支队鸡冠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被告人李某赔偿王某贵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用自己亲身经历告诉大家,一定不要以身试法,为了自己和家人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