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鸡西市滴道区某沙石加工厂是一家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为主要营业范围的中小企业,为鸡西市多家建筑商供应砂石。2012年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鸡西市某中学校区建设工程时,鸡西市滴道区某沙石加工厂为其供应砂石,工程结束后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鸡西市滴道区某沙石加工厂砂石款32万元,2019年5月经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鸡西市滴道区某沙石加工厂砂石款、诉讼费32.34万元。
裁判结果:2019年6月鸡西市滴道区某沙石加工厂在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多家建筑商拖欠砂石款,导致该企业濒临破产,在疫情期间由于企业停工,被执行人更无力偿还欠款,执行案件进入了僵局。在这种情况下,鸡冠区法院执行法官从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多方入手,多次调查被执行人单位财产状况,但该企业涉案较多且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能否从被执行人的债权出发,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呢?这一想法打开了执行法官的执行思路,由于被执行单位为建筑单位,经常会对外签合同,如果从这个角度入手,第三人具有还款能力,那么这个案件一定能执行到位。于是,在疫情期间,执行法官经过多方走访调查,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在鸡西市某幼儿园施工时对幼儿园享有的债权,随后,执行法官向某幼儿园下达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2019年5月本案执行完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该企业的资金问题。
典型意义: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申请执行人为中小企业,且在疫情期间为多家建筑单位供砂石,如果资金周转困难难以为继,那么多家企业会因为原材料不足而耽误工期,引起连锁反应,考虑到中小民营企业的特点,执行法官多措并举,拓宽执行思路,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确保执行工作没有因为疫情而耽误最佳执行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