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案中,申请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同为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朝阳村村民,2019年6月,申请人孟某某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出售玉米,李某某仅向申请人给付4400元,余款未给付并签写欠条,由于被告始终未给付余款,所以申请人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在执行过程中,鸡冠区法院及时有效的运用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实现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数据和法院的实时对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余额足够清偿该笔案款,立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有效的防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经过十五天的异议期限,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直接将案款扣划到一案一账户里,并通过一案一账户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该案件执行完毕。疫情防控不能松懈,工作也需要进行,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保障,通过采取网络查询、网络扣划等措施,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还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事半功倍。
典型意义:网络查控系统是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可以避免被执行人和银行利用时间差,将款项转移,而线上网络冻结和扣划功能,使法院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执行,网络查询和冻结、扣划功能的推出,对打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起到了关键作用,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执行的办案质效。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管理系统的推行,有效解决了案款管理的不规范、案款滞留问题,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