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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感悟】“调”民之纠纷,“解”民之疑惑

  发布时间:2020-09-14 09:57:47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双方当事人赌气、互不相让,为生活琐事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基层法院又面临人手普遍不足,案件量大的情况,如何提升审判效率对基层法院尤为重要。

    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手段,从结案效率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审判成本上,具备“提升审判效率”的优势。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礼让”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来到法院打官司的普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具备“听劝”这一基本条件的。

    大部分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抱着“置气”的态度来到法院。如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气,有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所谓“调”,就是把双方当事人的气缕顺了,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谈一谈,所谓“解”即从法律角度解释案件涉及法律条文,从而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从成本角度来看,调解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许多涉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纠纷,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作为裁判依据,而鉴定费的投入,无形中增加的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如果能在鉴定前调解成功,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双方当事人也不会在诉讼结束后互视仇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调解需要耐心,我们日常从事法律工作,不能像法律条文一样冰冷又教条,要让我们的工作有温度,努力去融化每一个当事人,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编辑:宋静    

文章出处:西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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