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赵某驾驶客车与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接触,致宋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6087元。鸡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鸡冠大队最终认定由赵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宋某多次找赵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此事未果。
2020年7月3日,宋某起诉至鸡冠区法院,西郊法庭审判员庞学勤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赵某及保险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手续,赵某及保险公司认为宋某诉求过高,不同意赔偿。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医疗终结时间、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二次手术费用。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给双方释法明理的同时,又给原、被告算了一笔“账”,这样原告宋某可以当天得到赔偿款的同时被告赵某可以少支付一部分费用,同时也可以减少诉累。保险公司按照理赔标准将赔偿项目计算清楚明白,再与原告宋某沟通交通案件赔偿标准所能配到的经济损失,然后,将保险公司、被告赵某所能赔偿的数额与原告宋某主张的损失相对比,减轻双方的心里落差。
经过庞学勤的耐心协调,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