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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应慎重

  发布时间:2020-12-04 09:10:10


    校园快递,因其便捷很受到大学生们喜欢,但如果在合同签订时稍有不慎,就会产生纠纷。

    鸡冠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8月20日,原告刘某某(甲方)与被告赵某某(乙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双方达成校园快递经营权转让协议,甲方将校园快递经营权转让给乙方,总额为人民币12万元。鸡西市圆通快递公司负责人孟某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向原告交付转让款61 000元。2019年8月24日,刘至立(甲方)、赵国栋(乙方)、鸡西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加盟网点转让确认单》,丙方同意甲、乙双方的转让行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开始经营韵达快递业务,但未能经营圆通快递业务。关于被告称未能经营圆通快递点业务的原因,没有经营权转让确认单,原告亦不配合办理确认事宜。原告则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需配合被告办理交接手续,圆通快递的转让行为已经孟某签字确认,被告可直接到圆通公司办理手续即可。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经营权转让余款59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关于合同中约定的韵达快递点经营业务,双方并无争议,双方对圆通快递业务产生争议,被告并未实际经营。因鸡西圆通公司负责人孟某在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已对双方的转让行为进行了确认,被告获得了相应的经营权,被告应将转让费余款59 000元交付原告,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转让费59 000元及利息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对合同的条款,权利义务认真审查,核对,避免因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争议,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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