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和马某某是好朋友。刘某某在承建土建工程中因资金周转不开,于2016年5月6日向马某某借款2万元,内容为:“欠据贰万元整,等某农厂工程款付清后还,刘某某”。2017年12月22日又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马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等某农厂给钱时还款,借款人刘某某”。此后,因为某农厂未能给付刘某某欠款,刘某某拒绝还马某某欠款。
2019年6月3日刘某某诉某农厂、马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农厂、马某某共同给付原告刘某某欠款217 656元及利息184 331元,合计401 987元。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未执行完毕。马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起诉来院,要求刘某某给付欠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刘某某在出具借据时,单方对偿还借款附加了条件,马某某对所附条件不予认可,因此该条件对马某某不具有约束力。马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故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12万元,利息 1 420元。
生活中,人们在借款时,往往对于还款期限未做约定,导致要款时出现了纠纷。本案告诫大家,在借款时,应当详细写明借款数额和还款时间,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