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因与被告宿某某、王某某、王姜某、张姜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法院裁定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原告与四被告经第三人介绍组成联保从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贷款30万元,四被告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被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连带偿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99 990元,利息79 847.88元。原告偿还了其应当偿还的部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宿某某、王某某、王姜某、张姜某给付全部欠款及利息。因为原告韩某某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给付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因此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债务人宿某某、王某某、王姜某、张姜某享有追偿权,其提出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原告韩某某起诉。
追偿权,是指当事人偿还了全部欠款数额后,才有权向与其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人追偿,当其未全部清偿后,不能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