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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账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04 09:19:41


    聂某某和于某某合伙经营买卖。2017年8月26日,因购买设备需要,聂某某向邓某某借款20万元整,并且了出具了一份借条。2018年7月29日聂某某因同一债权又重新出具一份借据,并由于某某作为担保人。2019年6月13日聂某某与邓某某协商用一台1092造纸机作价10万元用来偿还邓某某欠款,并且签订了还款协议。

    因被告聂某某未能还款,原告邓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聂某某偿还本金10万元和利息,共计184 000元,并要求被告于某某对以上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聂某某提出顶账的设备价值20万元,不同意偿还。法官向聂某某解释因2019年6月13日聂某某与邓某某协商用一台1092造纸机作价10万元用来偿还邓某某欠款,并且签订了还款协议,属于达成新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应当遵守和履行。

    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聂某某欠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息2分,已偿还13 000元,于2020年4月20日给付原告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5万元;逾期不还,被告聂某某偿还原告邓某某10万元,被告于某某对以上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提醒大家,对于以物抵债应当慎重,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就形成新的债务关系,应该必须遵守。

责任编辑: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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