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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定金是否应返还?

  发布时间:2021-01-15 09:18:20


    徐某某系脆皮鸡米饭店的个体工商户,生意经营的红红火火,由于有急事外出,需要着急兑店。王某某正好要看中此店,与徐某某协商后,以1.6万元承兑徐某某经营的饭店,并向徐某某交付定金1万元,徐某某出具了定金收条。后因王某某发现隔壁商店在此饭店内洗胎盘,王某某感觉不太满意,提出不再承兑此饭店,要求徐某某返还定金被拒绝。为此,王某某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原、被告约定兑店金额为1.6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1万元定金,已超过了兑店总金额1.6万元的20%即3 200元,被告对超过定金部分的6 800元予以返还。所以判决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6 800元。

    我国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王某某交付定金应为兑店总金额1.6万元20%即3 200元,因王某某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定金3 200元不予返还,但超过定金部分的6 800元予以返还,据此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闫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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