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李某某系生意伙伴。2018年4月份左右,二人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某向孟某某采购轻体隔墙板用于楼房内的内墙隔断。2018年10月2日,李某某出具欠据一份:今欠轻体隔墙板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此后,孟某某向李某某索要欠款时,李某某以轻体隔墙板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孟某某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依据原告孟某某提供货物,被告李某某收取货物并出具欠据的事实,可以认定孟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具有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事实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李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孟某某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日向孟某某出具欠据,说明买卖双方已进行结算并确认了拖欠货款的数额。虽然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孟某某提供的货款质量不合格,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货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因被告李某某收到货物后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于收取货物数月后向原告孟某某出具欠据,对欠付原告孟某某货款的数额已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李某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李某某欠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孟某某货款113 000元。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成立后具有以下效力: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买方接受并妥善使用标的物,并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如果买方在试用期间届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则应推定其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