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在某浴池内打工,做搓澡工。2018年11月27日20许,顾客张某某来到浴池洗澡,因琐事与搓澡工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殴打。导致张某某头部外伤,小腿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6 002.20元。张某某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每天工资100元,共计误工21天。此事经过公安机关作出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张某某因向浴池和王某某要求赔偿未成,将浴池和王某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是因为琐事和王某某发生争吵,与某浴池没有关系,故张某某撤回对浴池起诉,只要求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准许。双方在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未能克制自已的情绪,采取积极方式去化解矛盾,而是采取违法方式殴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身体损害的结果发生。而张某某也亦未能克制自已的情绪,也采取了违法方式与王某某进行相互殴打,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 121.32元。
张某某虽然在浴池内被打伤,但其受伤与浴池没有关系,他受伤是与搓澡工王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和厮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