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6月25日 星期三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雇工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1-15 09:40:37


    2017年11月初,某幼儿园筹建期间将电焊铁艺工作发包给吕某某承揽,价格为6 500元,宋某系吕某某所雇佣。吕某某、宋某电焊铁艺所用的工具由吕某某提供,吕某某找到宋某到幼儿园干活。原告宋某工作几日后,于2017年11月16日在工作中不慎由高处跌落,宋某当日被送至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粉碎性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股骨髁骨骨折、左侧膝关节脱位”。某幼儿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22 044元。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将吕某某和幼儿园诉讼到法院。

    经查,2018年9月12日,某幼儿园注册成立,股东为秦某某、刘某某。

    经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鉴定意见为:1.宋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伴左膝关节脱位,左膝前十字韧带断裂,左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评定为捌级伤残;2.玖个月行医疗终结(含内固定物取出);3.护理期玖拾日;4.营养期60日;5.如需行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其费用参照当地三甲医院收费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应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及赔偿责任问题。各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吕某某自备工具完成某幼儿园内部电焊铁艺的工作,交付的显然是电焊铁艺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原告宋某系被告吕某某找来幼儿园干活,吕某某与某幼儿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吕某某承揽案涉铁艺工作后,雇佣宋某辅助其工作。某幼儿未仔细核查承揽人的资质及能力,选任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人承揽该工作,某幼儿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宋某在为吕某某提供劳务时受伤,吕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宋某作为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未注意自身安全,明知在高空作业存在风险,却未佩带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有过错,宋某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某幼儿应承担35%,宋某自行承担30%,吕某某承担35%。判决如下:一、被告鸡西市鸡冠区山清水秀幼儿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各项经济损失39 701.43元;二、被告吕某某赔偿原告宋某各项经济损失61 745.43元;

    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幼儿园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宋某和被告吕某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闫玮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