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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案例】工程款得不到怎么办?法官帮你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1-02-02 09:13:09


    年关将至,工程款的讨要问题又成了摆在包工头们面前的头等大事和首要难题。要不到工程款,打工人就拿不到工资和奖金,“人上人”的身份和地位就彰显不出来。近日,鸡冠区法院的法官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看看法官们是如何帮助施工人维护合法权益的。

    2015年8月,金某某将某公司开发的某工程A2、A3、A5、A6楼的劳务作业施工再分包给马某某。马某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5年9月22日停工。2016年10月13日,马某某与金某某进行了结算,工程款结算为497000元。金某某给付了21万元,尚欠287000元。该工程于2019年3月完工,某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因金某某未给付工程款,马某某诉讼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作业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马某某与金某某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马某某、金某某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所成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某公司于2019年3月对案涉工程实际使用,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马某某请求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金某某应当给付剩余工程款287000元。对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马某某、金某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故对马某某主张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工程款287000元。

    现实生活中,工程施工中转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往往因为拖欠工程款,使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出现这种情况,作为施工人,首先应当双方进行结算,让对方出具欠据,在欠据中写明给付的时间,并写明是施工的建筑楼房。其次,当对方以工程款未付拒绝赔偿时,应注意施工楼房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提供已经实际居住的证据,如果实际使用了,就应当给付工程款。

责任编辑:闫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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