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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危险大 勿因贪杯毁前程

  发布时间:2021-02-20 10:38:12


    眼下,农历新年虽刚刚过完,但在很多人的心中,过了“十五”才算是过完年,朋友聚会难免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小酌几杯,增进感情,倒也无妨,可是酒后一旦把手伸向方向盘性质就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可谓是害人害己。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2020年5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海全牌电动四轮车沿鸡冠区西山路北向南行至文化路交叉口时,与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所驾海全牌电动四轮车符合纯电动汽车范畴,为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9047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刘某某赔偿单某人民币800元并获得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醉驾导致的后果是难以承受的!除了被吊销驾驶证,还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被单位辞退、开除公职等可能性,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能让人倾家荡产!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能只挂在嘴上、贴在墙上,而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切勿酒后驾车,更不可酒后驾车搭载他人,同时也要注意,切莫搭乘酒驾司机的车辆,否则会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责任编辑:闫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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