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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鸡冠案例】无权处分的房屋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3-09 16:23:01


    自己辛苦积攒的钱用来购买房屋,结果因卖方无权处分房屋,被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最近纪某为此事而后悔不已。

    基本案情:2016年4月20日原告纪某与被告张某口头约定买卖鸡冠区《某某家园》小区5号楼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为89.48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价款79000元。张某为纪某出具收条:“今收到纪某购房款肆万元整(40000元),楼房号:5#楼3单元401室,89.48㎡.收款人:张某.2016.4.20”。纪某为张某出具欠条为:“今欠张某购房款叁万玖仟元整(39 000元),此款在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人:纪某.2016.4.20.徐某代笔”。纪某称其不知道委托事宜。张某认可未告知纪某委托事宜。

    张某提供购买商品房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纪某.甲乙双方就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协议: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5号楼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约89.48㎡,总价值壹拾伍万贰仟元正。152 000.00元。……。四、乙方于2014年5月26日,按上述款项一次交齐,付给甲方壹拾伍万贰仟元整。152 000.00元。……甲方:加盖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签字:黄某.张某.赵某2016.4.5.乙方(签字):(此处空白).2014年5月26日”张某提出该合同的所有内容不是针对纪某,而是延用鸡西市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内容没有改动,只有赵某后补签名。该证据证实案涉房屋是某公司将涉案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委托黄某卖房,黄某在公司又委托张某卖房,经过王某同意以7.9万元卖给纪某。另查,黄某已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纪某与张某口头协商购买《某某家园》小区5号楼3单元401室,张某虽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未与纪某签订书面合同,但纪某已按双方口头约定履行了交付部分房款的义务,张某收到购房款,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纪某给付部分房款后,在要求张某交付房屋时得知不能交付后,已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故应认定纪某与张某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张某出售案涉房屋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取得案涉房屋的处分权,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将房款4万元交付黄某,现其不能向纪某履行交付案涉房屋的义务。故纪某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关系,返还购房款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纪某主张房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对违约金亦未进行约定,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从诉讼之日起计息标准,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内贷款基准年利率4.35%上浮40%即6.09%计算。张某要求纪某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剩余房款后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取得案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故其主张纪某给付剩余房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判决: 一、解除原告纪某与被告张某于2016年4月20日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关系。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纪某购房款4万元及利息14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张某某没有权利处分该房屋,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件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避免因审查不严,导致合同无效,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闫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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