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本案由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6日做出的鸡劳人仲调字[2014]第46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36元、医疗费124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住院护理费16320元、劳鉴费660元,合计137246.60元,二、按伤残等级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144.25元。根据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鸡人社[2016]105号、鸡人社[2017]122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人社发[2019]33号均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有关事项做出了增加津贴的调整。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2018年9月伤残津贴差额(205元+206元)×15个月=6165元、2018年10月-2020年7月伤残津贴(2144.25元+205元+206元+224元+160元)×21个月=61724.2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件间隔时间较长,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内部整改,下属分管煤矿多达几十个,负责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发生了变动,原负责人已离职并且无法提供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在与被执行人联系的过程中出现了阻碍,经多次调查,案件承办人联系到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负责人刘某,刘某提供了现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经数次沟通,矿业集团主动将案款存入一案一账户,案款支付给申请人,该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劳动者在工作中致伤致残,不仅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也给其心理带来负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法院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更是多次出台提高伤残津贴补助的文件,执行工作对于伤残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更应该给予支援和帮助。该案的执结,不仅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最大化,确保基本的生活保障,最重要的是教会他们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涉案企业未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释法,使其主动履行,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