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整个活动程序,即处理方式、方法、权限和步骤的总和。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制定的地点。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应当对当事人生理状况、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察、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