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
发布时间:2021-03-30 16:26:2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再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的,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