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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是其数量不 应当超过合理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1-05-28 10:17:18


    (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三)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四)样品、样机;

    (五)成套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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