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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布时间:2021-05-28 16:34:47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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