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发布时间:2021-05-28 16:40:14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

  (三)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四)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