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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1-05-31 15:07:32


  (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二)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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