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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发布时间:2021-05-31 15:10:17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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