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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5-31 15:12:16


  (一)出版载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他人要出版的作品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的内容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

  (三)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含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禁止内容的境外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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