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布时间:2021-05-31 15:15:17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专营场所在主要商业区内的,其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三)法定代表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四)录像出租单位有500个品种以上的录像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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