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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放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31 15:15:54


  (一)领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

  (二)从规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进货;

  (三)不得放映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

  (四)放映场所应当专营录像放映业务,不得开设封闭、半封闭式包厢或者包间;

  (五)按时向所在区、县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报送放映业务的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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