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1-05-31 15:16:37


  (—)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禁止的音像制品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复制单位未受委托擅自复制音像制品或者复制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经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的音像制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