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 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 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二)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三)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四)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五) 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六) 不得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七) 不得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
(八) 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也不得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
(九) 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十) 不得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十一) 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
(十二)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转让和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