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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等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31 15:19:09


    (一)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 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 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二)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三)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四) 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五) 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六) 不得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七) 不得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

    (八) 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也不得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

    (九) 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十) 不得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十一) 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

    (十二)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转让和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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