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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布时间:2021-05-31 15:23:11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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