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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布时间:2021-05-31 15:31:28


    (一)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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