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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发布时间:2021-05-31 15:33:58


    (一)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四)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和连锁门店管理人员的资料;  

    (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配送机构、配送手段和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  

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不得以连锁方式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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