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鸡冠少审】 “法护未来,守望成长”迎六一,关爱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月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系列报道之五

  发布时间:2021-06-03 10:23:58




    28.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2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4)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的概念是什么?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31.学生欺凌的概念是什么?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32.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2)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3)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4)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6)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33.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国家采取什么措施予以教育和矫治?

    (1)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2)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3)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4)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4.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1)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5)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6)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7)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8)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9)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10)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35.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中,家庭和监护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闫玮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