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鸡冠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刑庭庭长唐静杰就该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介绍并通报典型案例,副庭长徐莹莹就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回复。
发布会上,刑庭庭长唐静杰就妨害安全驾驶罪增设的原因以及增设前此类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并着重解读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此类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指导意见》有关内容吸收借鉴,以立法的形式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中予以明确,具体规定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庭召开此次发布会旨在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纠纷,请学会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少一点冲动,多一份冷静,否则一时冲动带来的可能是不可估量的后果。同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现此类行为,每个人都不要置身事外,多管一点“闲事”,对这种行为要坚决说“不”,防止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