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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鸡冠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1-06-10 10:58:03



    2021年6月10日,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系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2020年7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乘坐189路公交车,当车辆行至星河公馆小区公交车站时,司机于某某未在站点停车。王某某因此与于某某发生口角,并使用装有蒜茄子的塑料袋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于某某头面部两下,其中一下打在司机头部,于某某扭身躲避,后被乘客拉开,于某某随即报警,车辆停靠路边。案发时车内载有乘客12人。

    该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纠纷,请学会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少一点冲动,多一份冷静,否则一时冲动带来的可能是不可估量的后果。同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现此类行为,每个人都不要置身事外,多管一点“闲事”,对这种行为要坚决说“NO”,防止造成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闫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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