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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投保需谨慎 当心有陷阱

  发布时间:2021-06-18 09:00:22



    出于对未出生孙子女的关爱,1997年10月沈大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每月交纳保费150元,保险金额88 016元,2019年10月保险期限届满。沈大娘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给付,拒付理由为沈大娘投保时,编写了被保险人姓名,不符合投保条件,故不能给付保险金。诉至法院,经查明,沈大娘经保险业务员推销购买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险,被保险人为1-18岁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因当时沈大娘尚没有孙子女,在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编造了一个孙子女的名称先行投保。保险证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姓名为王有权,姓别为男,出生日期为1997年4月。2001年1月1日沈大娘的孙女王金颖出生。沈大娘按约定交纳了18年的保险费。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于3日内给付沈大娘保险金88 016元。

    法官释法:沈大娘在投保时,其孙子女尚未出生,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等信息均不真实,而在当时情况下,沈大娘并不具备投保条件,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为沈大娘办理了案涉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基于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以沈大娘不符合投保条件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闫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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