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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在郑州市一清洁公司打工,清洁公司拖欠他400元工资未付,他就向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认为他62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他的打工行为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拒绝受理他的投诉。

发布时间:2021-08-19 16:15:29


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认为该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他与清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与清洁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他们无法维护赵先生的权益;但是该人与清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讨要他那400元工钱。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法对我国的全体劳动者都适用,并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适用劳动法。如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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