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最好还是能在签约阶段注意一下,将双方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但是如果实在没有,我们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
首先,根据《劳动法》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果在上述情况之一出现的情况下,我们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