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可以撤销

发布时间:2021-08-20 09:05:11


 目前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缔结程序及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从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缔结程序来看,我们认为其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承诺的规定。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c、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d、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e、要约应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而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的上述特征,a、录用通知书是由用人单位发出的意思表示。b、录用通知书是向特定劳动者发出的,c、录用通知发出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d、录用通知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次面谈后发出,其对工作岗位,薪资等正如本文所列案件而言都是具体确定的,e、录用通知书表明一经劳动者承诺用人单位即接受该意思表示。因此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要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