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构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9-15 09:36:28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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